香港物業擁有權的三種形式

物業擁有權的形式有三種: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

  1. 全權擁有:指一個人或一個實體擁有一個物業的全部權利和責任,包括使用、出租、出售等。
  2. 聯權共有:指兩個或以上的人或實體共同擁有一個物業,每個人或實體擁有一定的權利和責任,例如使用、維護、管理等。聯權共有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例如一個人擁有物業的70%權益,另一個人擁有30%權益。
  3. 分權共有:指一個物業被分成若干個單位,每個單位由不同的人或實體擁有,每個擁有者擁有自己的單位,例如公寓大樓或商場。每個擁有者擁有自己的單位,但共同擁有公共區域,例如大廳、電梯、停車場等。

總的來說,全權擁有是最簡單的形式,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則需要更多的協調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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