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撰寫:
香港凶宅的定義在法律層面上並不明確。目前尚無法律文件對凶宅有具體的定義,因此單位是否被視為凶宅,可能會根據不同的考慮因素而有所不同。
死亡原因
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個單位發生非正常死亡,例如謀殺、自殺、誤殺等,人們會認定它為凶宅,因為這些情況下的死亡案例被認為是過早死亡,大多數人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死去的人可能留下了很多怨恨和恐懼。相反,自然死亡,例如因年老或疾病而死亡,通常不會被視為凶宅。
死亡時間
另一個可能將單位定義為凶宅的因素是死者在死後被發現的時間長短。如果死者是自然死亡,但屍體在被發現時已經腐爛了一個月,那麼這個單位可能會被視為凶宅。
死亡地點
如果一起命案發生在一個單位內,那麼這個單位就會被視為凶宅。另外,假如一個人從30樓跳下,摔死在2樓單位的平台上,那麼30樓和2樓的兩個單位也可能被認為是凶宅。
公開程度
如果一起致命事故曾經成為頭版新聞,成為臭名昭著的命案大廈,那麼與這起殺人案有關的單位也可能受到牽連,而被視為「兇宅」,並可能面臨銀行拒絕批出按揭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