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水牌要求
根據香港最新的《公司條例》第659條及其相關的《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公司在展示和披露其註冊名稱方面有一些要求。這些規定旨在保障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相關人士的權益。本文將詳細說明這些要求,包括關於公司名稱展示的要求、電子展示的方式,以及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豁免規定。
公司名稱展示的要求
在舊版的《公司條例》下,公司必須以易於閱讀的字體,在每個辦公地點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展示其名稱。然而,在新的規定中,這一要求有所放寬。現在,只要公司在其註冊辦公地點和每個業務場所持續以易讀的方式展示其註冊名稱,並將名稱放在訪客容易看到的地方,就被視為符合披露規定。這一變革給公司帶來更大的靈活性,允許他們在註冊辦公地點和業務場所內外展示其註冊名稱。
公司名稱的電子展示方式
此外,為了方便多間公司在其註冊辦公地點或業務場所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新的規例提供了相關規定。如果一個地方有超過6間公司的註冊辦公地點或業務場所,只要每4分鐘使用電子設備展示註冊名稱至少一次,每次展示至少15秒,或者在有人透過電子設備要求展示註冊名稱後,該名稱能夠在4分鐘內展示,那麼該公司就被視為符合在該地點展示註冊名稱的要求。
特殊情況下的豁免規定
然而,新的規例中也包含了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如果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從事過任何會計交易,或者已經指派了清盤人、財產接管人或經理人,並且該公司的註冊辦公地點或任何業務場所也是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的營業地點,那麼該公司就不需要在其註冊辦公地點和每個業務場所展示公司的註冊名稱。
通訊文件和交易文書的要求
此外,新的規例還明確規定,公司必須在其所有通訊文件和交易文書(無論是紙質還是電子形式)中清楚列明公司的註冊名稱和是否為有限公司,並且必須在其任何網站上以易讀的方式展示公司的註冊名稱和是否為有限公司。然而,該規例並未對域名進行具體規範。